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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浮潜真的很危险吗(泰国 浮潜)

来源:网络 | 更新时间:2023-10-19 18:12:57

泰国旅游失事赔偿多少 多起海岛游溺亡谁来赔?泰国浮潜死者负七成责任

法制晚报·看法新闻(记者 付中 叶婉)夏天是海岛游旺季,引发的事件也不少,前不久发生的泰国船难事件至今还让人心有余悸。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判决的21件海岛游溺亡案,发现即使是在电商平台上买的海岛游玩项目也能索赔;如果是单位组织的旅行结果出了事,算工伤……

没履行告知和安保义务旅行社就得赔

记者从各地法院找到的海岛游溺亡案判决书共23份。法官告诉记者,海岛游溺亡本身就是个小概率事件,23份判决文书对于一个小概率类事件来说,是具有一定的分析价值的。

23份判决书,19份中的被告是旅行社,而判决结果都是旅行社应赔偿。法院判赔的依据,主要是旅游服务商是否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。

一起** 就颇有典型性:鲁某通过某旅行社赴泰旅游,其间旅行社安排了浮潜项目,不会游泳的鲁某听随行领队称,穿上救生衣就不会有危险,遂戴上设备下水,不幸溺亡,其家属将旅行社诉至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旅行社虽进行了一定的提示,但内容笼统,浮潜是具有一定危险的项目,应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特别告知与提示。旅行社未证明其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* 示,存在较大缺陷。

为此,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家属各项损失80余万元。

从电商买单项服务出事也能追责

记者注意到,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签订的并非都是跟团游合同,也包括购买旅行社自由行服务,甚至还包括一些从电商平台购买的各种海岛游单项服务,如订船到某某海岛出海一日游等。

“虽然后者是从网上买的,但付款后游客和旅游服务提供商之间也构成了旅游合同关系。”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告诉记者。

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就判决过这样一起** :游客单某从某平台网店“玩乐假期”买了一份“庙湾自由行”,乘坐珠海心动之旅公司安排的快艇到达庙湾岛。第二天,单某独自下水时溺死,家属将网店店主文某和心动之旅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。

法院认为,单某从文某处订票,文某把订票情况告知心动之旅公司,文某只是向单某提供了订票服务,故不担责;但单某通过文某与心动之旅公司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,该公司应赔偿17.8万余元。

明知天气差还下海赔偿额将减少

但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在判赔时,会考虑游客的过错比例,据此确定旅游提供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。

如发生在宁波的一起** ,游客田某在宁波某景区旅游,在景区工作人员明确告知“受台风天气影响,风浪较大,禁止游泳”的情况下,仍下海游泳,结果不幸溺亡。家属诉至法院索赔百万余元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景区存在一定的放任行为,在安全保障方面负一定责任。但田某错误估计自己的游泳能力和当地的水文、气象条件,导致发生险情,这是其身亡的主要原因,应自担85%的责任,景区经营者承担15%的责任。最终,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决景区赔偿15.5万元。

无独有偶,身为游泳场救生员的霍某到广东汕尾红海湾旅游,在海边游泳时溺亡,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。法院认为,霍某生前为救生员,应当清楚认识到游泳活动本身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,应对自身游泳技术、身体状态有充分认识,但其在事发时没有佩戴救生用具,有一定责任,应自担10%的责任。家属不服上诉,认为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责任,但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
参加单位旅游溺亡被认定为工伤

如果在参与单位组织的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,除要求旅行社等赔偿外,还可认定为工伤。

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就作出过这样的判例:2012年8月,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到汕尾市红海湾旅游,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200元,个人承担110元,旅游期间工资照发。

其间,公司员工吴某溺水死亡。事后,吴某妻子要求认定工伤。法院认为,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,职工因公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应认定为工伤。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职工工作的延续,可以认为是因工作原因外出,故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
如果是结伴海岛游,出事后同伴有可能要赔偿。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** ,崔某和其他7个同事一起去浙江某小岛旅游,游玩的沙滩不对外开放,无安全措施。其间崔某等人下海游泳,结果多人被困海中,崔某溺亡。崔某的父母起诉了他的同事们索赔52万余元。

诉讼期间崔某的同事们坚决拒赔,认为大家是共同遇险,经自救、互救以及当地渔民救援其他7人才获救,8人所受风险相同。

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崔某等人的活动是自发的,没有证据证明有组织者,在海上共同遇险,不能苛求其他人在紧急情况下履行救助义务。

但法院同时认为,崔某等人一起参加高危、不规范的活动,8人都有严重过错,但活动是整体性行为,活动与事发存在因果关系,故崔某的7名同事应当对崔某溺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最终,上海市一中院判决崔某的7名同事每人赔偿给崔某父母3.5万元。

泰国浮潜溺亡

死者负70%责任

翟某在跟旅行团前往泰国沙美岛旅游,参与浮潜项目时不幸溺水,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。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救助义务,故将涉案旅行社告上法庭。

昨日,北京西城法院判决:北京某旅行社赔偿翟某亲属56.96万元,另一家旅行社负连带赔偿义务。

2017年12月,死者翟某的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《团队出境旅游合同》参加“五星泰国游”,由北京另一家旅行社带团出境旅游。18日上午,翟某等人参与浮潜项目。当天参与项目的12人中,有3人签署了《免责声明书》。上岛前12人均签署了《告知书》,领队承诺1对1服务,但最终并没有教练陪同。

浮潜过程中,翟某因觉得自己水性较好,便将救生衣脱下,但却不幸溺水。其被送往医院后,抢救无效死亡。泰国* 方进行尸检,死亡原因为“溺亡”。

在法庭上,翟某的亲属认为涉案的两家旅行社,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设施和人员、没有选择医疗救助设施完善的景点,安排高度危险的浮潜旅游活动,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,最终导致翟某死亡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要求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医疗费、停尸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。

最终,西城法院认为,死者翟某违反安全规定未穿救生衣下水,违反** 项目安排,在游泳过程中因呛水发生溺亡的后果,系自身的过失,应承担主要责任,责任比例70%。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未提供充分的服务和救助义务,应承担次要责任,责任比例为30%。法院判定北京某旅行社赔偿翟某亲属56.96万元,另一家旅行社负连带赔偿义务。

女游客在泰国潜水溺亡 泰国浮潜一般多少米